近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印發(fā)關于《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管理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通知明確,為防止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引入的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體對我國水域生態(tài)環(huán)境、人身健康、資源和財產(chǎn)造成污染和損害,管理辦法將于今年1月22日起實施,經(jīng)驗積累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管理辦法要求,中國籍船舶所屬的航運公司應當將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關于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管理的要求納入安全管理體系。需要置換壓載水的船舶應當在距離最近陸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qū)嵤狠d水置換;航程小于200海里的,可在距離最近陸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qū)嵤┲脫Q。我國與相鄰國家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公約》要求需要處理壓載水的船舶,其排放的壓載水中存活水生生物含量應當滿足每立方米水體中最小尺寸大于等于50微米的存活水生生物少于10個;每毫升水體中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且大于等于10微米的存活水生生物少于10個;有毒霍亂弧菌每100毫升少于1個菌落形成單位;埃氏大腸桿菌每100毫升少于250個菌落形成單位;腸道球菌每100毫升少于100個菌落形成單位。
此外,船舶排放壓載水應當提前12小時向當?shù)睾J鹿芾頇C構(gòu)報告;在尚不具備港口壓載水接收處理能力的港口,海事管理機構(gòu)應當允許船舶離開我國管轄水域?qū)狠d水進行置換并處理后再次進入錨地或港口。
(來源: 中國水運報 )